2008年4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维权提醒
房东:地窖物品不许翻 房客:心领神会盗首饰
检察官提醒:出租房屋不要泄露家财信息
鲍燕舞 胡蓓

  4月7日,一出现代版“此地无银三百两”的盗窃案在象山审理终结。经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  去年12月11日下午,象山县丹东街道某村印花厂的外来务工人员赵某来到村民张某家,向其租住一楼东首的房间。当天,两人签下租房协议,张某特地提醒赵某:不得翻动房内床底下地窖里的物品。
  次日17时许,赵某因其床铺光线较暗,便将床推至靠窗位置。此时,床下的地窖露了出来,想起房东所说的话,好奇的赵某打开了地窖,竟然在里面找到了不少金银首饰(经鉴定价值1万多元)。赵某立即将首饰全部窃走并分多处藏匿。
  几天后,张某发现首饰不翼而飞,当即报了警。警方从赵某房间的箱子内、他身上的皮夹中,甚至在他打工的印花厂旁电线杆下的石缝里找到了这些赃物。

  检察官提醒:
  近日,犯罪分子利用租住房屋或在租住房内犯罪的案件屡有发生,市民应引起足够的重视。由于租住房屋多为临时性居住地,租住者的流动性比较强,周围邻居对房客的了解也比较少,这就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。因此,出租房屋应先了解租住对象的情况,切不可泄露家中财物的信息。